《東莞市城市橋梁檢測和養(yǎng)護維修管理辦法》的政策解讀
更新時間:2021-04-10 17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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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修訂的必要性
隨著我市道路交通快速發(fā)展,政府和市民群眾對城市管理要求不斷提高,同時根據(jù)《東莞市行政規(guī)范性文件管理辦法》文件精神,《東莞市城市橋梁檢測和養(yǎng)護維修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從2013年實施至今快5年了,部分條文已與現(xiàn)時我市城市橋梁管理現(xiàn)狀不相符,難以適應我市當前城市管理的發(fā)展要求,因此對現(xiàn)行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已迫在眉睫。
二、 修訂依據(jù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(chǎn)法》、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》、《城市橋梁檢測和養(yǎng)護維修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118號)和《城市橋梁養(yǎng)護技術標準》(CJJ99-2017)等。
三、主要內容
《辦法》主要分為四章,包括總則、養(yǎng)護維修、檢測評估、法律責任及附則。
四、修訂亮點
(一)明確了城市橋梁交付使用條件
由于近年來實行“建管分離”制度,城市橋梁建設完成后,由建設單位移交管養(yǎng)單位進行運營期維護。移交前建設單位應確保城市橋梁滿足設計要求,目前一般可通過荷載試驗來判斷橋梁是否滿足設計要求,因此,為明確城市橋梁竣工后交付使用條件,《辦法》第七條修改為“城市橋梁新建、擴建或加固竣工后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進行驗收。建設單位應當對橋梁進行荷載試驗,并向接管單位提交成橋的荷載試驗報告”。
(二)增加關于城市橋梁的禁止行為
根據(jù)《城市橋梁養(yǎng)護技術標準》(CJJ149-2010)、《廣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規(guī)定》,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,增加《辦法》第十五條 “(五)利用立交橋、高架道路橋梁,或利用人行天橋護欄、橋梁防撞墻與隔音窗(隔音墻)設置戶外廣告設施”;“(六)在城市橋梁下部空間住人”。
結合城市橋梁日常管理的實際情況,《辦法》第十六條補充為“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(qū)域范圍內從事敷設管線、挖掘、鉆孔、打樁、地下管道頂進、爆破、河道疏浚、打井、挖沙、采石、取土、堆土等作業(yè)的單位和個人,施工前應當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備案,并與城市橋梁養(yǎng)護維修責任人簽訂保護協(xié)議,采取安全保護措施”。
(三)更新城市橋梁檢測評估制度有關內容
為明確城市橋梁檢測評估責任,《辦法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“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應當建立、健全城市橋梁檢測評估制度,組織實施對其直管的城市橋梁的檢測評估,其他的城市橋梁由相關養(yǎng)護維修責任人負責檢測評估”。
根據(jù)《城市橋梁養(yǎng)護技術規(guī)范》(CJJ99-2017),《辦法》第二十二條建立檢測評估制度修改為“常規(guī)定期檢測應每年一次,可根據(jù)城市橋梁實際運行狀況和結構類型、周邊環(huán)境等適當增加檢測次數(shù)。結構定期檢測應當在規(guī)定的時間間隔進行,Ⅰ類養(yǎng)護的城市橋梁間隔宜為3-5年,關鍵部位可設儀器監(jiān)控測試;Ⅱ-Ⅴ類養(yǎng)護的城市橋梁宜間隔為6-10年?!?
(四) 增加細化城市橋梁裝飾綠化和架設管線的內容
一是根據(jù)《城市橋梁養(yǎng)護技術標準》(CJJ99-2017)第3.0.11條,《辦法》增加第二十條“城市橋梁裝飾、燈光裝飾和綠化應統(tǒng)一安排、整體規(guī)劃,不得影響橋梁檢修保養(yǎng)、橋梁航標工作效能和影響橋梁耐久性;不得危及橋梁、車輛、行人和船舶通航的安全”。
二是為加強城市橋梁架設管線管理,《辦法》第十九條增加“管線單位應當對架設的管線進行定期檢查,確保安全。城市橋梁、隧道改建、擴建時,管線單位應當及時拆除,遷移管線及其附屬物?!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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